部机关各单位,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 现将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报告我部。 附件: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.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5日